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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办法?

233 2025-01-09 07:49

一、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二、临时林地管理规范?

临时占用林地选址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

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施工设施,选址应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可利用质量差林地的不占用质量好的林地,尽量不占用天然林和乔木林地。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三、林地管理的特征?

林地管理,国家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地组织林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造而实施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一系列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林地调查和登记;林地统计和评价;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和权属管理;征占用林地、林地用途变更和流转管理;林地利用规划和开发管理;林地保护和税费建设等

四、临时使用林地管理规范?

临时占用林地选址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施工设施,选址应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可利用质量差林地的不占用质量好的林地,尽量不占用天然林和乔木林地。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点国有林区内Ⅲ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选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五、国有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

(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是指中国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林地管理的临时性法规或规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以下为一般性的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1. 林地保护与规划:确定林地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制定林地规划,规划林业资源合理利用和开发方向。

2. 林地使用与变更:规定林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包括林木养护、木材采伐、林下经济、旅游开发等。对林地的变更使用需经过审批或登记程序。

3. 林木资源管理:包括林木种植、抚育、病虫害防治、采伐和补植等管理措施,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资源。

4. 林地执法与监督:确立林地执法和监督的机构和责任,加强对林地的巡查、检测与处罚,保障林地管理的有效执行。

5. 生态保护与恢复:加强对林地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包括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火灾防控等。

6. 林地利益分配:明确林地的权益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林地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特定目的而有所不同。针对不同的林地管理需求和目标,相关部门会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以实现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的目标。

七、农村集市管理新规定?

第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 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把城乡集市贸易管好搞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

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第四条 国营商业要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商品供求,平抑物价,对集市贸易发挥经济主导作用。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可在集市上开展议购议销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以及其它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凡参加城乡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八、林地资源属地管理原则

林地资源属地管理原则的重要性

林地资源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林地资源属地的合法权益,实现林地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准则。林地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价值和地位,因此林地资源的属地管理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保护林地资源

林地资源的属地管理原则首要任务是保护林地资源,确保林地资源的合法性、稳定性和永续性。通过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遏制私搭乱建、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林地资源的属地管理原则还包括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实现资源的最大化价值。在保障林地资源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利用权,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推动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维护生态平衡

林地资源的属地管理原则还要求维护生态平衡,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通过加强生态保护工作,修复生态系统功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后代子孙留下绿水青山。

促进可持续发展

林地资源的属地管理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态环境。

总之,林地资源的属地管理原则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石,是实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必须严格遵守,才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广大管理者和社会公众都能认识到林地资源属地管理原则的重要性,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和保护我国的林地资源。

九、永久占用林地管理办法?

申请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收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

(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