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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1993)

61 2025-07-17 00:28

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199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引导商品生产,方便人民生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个体租赁市场、中外民贸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区、大集等。第三条 集贸市场坚持开放搞活,依法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集贸市场经营应遵循诚实信誉、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扶持、鼓励发展各类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建设由国家和地方、单位和个人多方投资、多家兴建,谁投资,谁受益。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

公安、税务、建设、卫生、畜牧、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第二章 经营活动第六条 国家允许的各种经济成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可持营业执照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经纪人可持营业执照在集贸市场从事中介活动。

临时在集贸市场出售自产品的,可持证明到指定地点经营。第七条 经营者可采取批发、零售、批零兼营、贩运等灵活的经营方式。第八条 集贸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

(三)出售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物;

(四)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

(五)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六)打仗斗殴、扰乱秩序;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经营者资格,规范交易行为,管理一般性食品卫生,查处违法行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或个人(下以统称市场主办单位)开展服务;协调有关部门管理集贸市场。

税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税收。

卫生部门负责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

畜牧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及兽医卫生的监督。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第十条 市场治安民警队(治安派出所)负责集贸市场内的治安秩序;不设治安民警队或治安派出所的,由当地公安部门设治安值勤室或民警负责治安管理。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安排场地、提供保管、通讯、运输等服务设施,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信息咨询等服务业务;负责市场内的卫生清扫等。第十二条 经营者经营时,必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核准的标志。第十三条 经营者出售肉食品和其他主要食品、家俱、高档贵重物品等,要开具信誉卡。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持有身体健康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第十五条 大牲畜、仔猪上市前,应按有关规定检疫方可出售。凡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及其产品,应有规定的检疫、检验证明及检疫、检验印章和标志。第十六条 出售自有车辆,应持有车辆证明;出售旧机动车还需持行车执照。旧机动车应在指定市场交易。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税务、卫生、畜牧、技术监督部门及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创建文明市场。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管理,做到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准刁难、勒索,不准乱收费、乱罚没。第四章 市场建设和收费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集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建设日程,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新建、改建集贸市场或租赁场地开办集贸市场,应在开办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全额投资的市场设施,产权可以转让。

主办单位部分投资的市场设施,在不改变市场用途的前提下,产权也可以转让。第二十二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建设的集贸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占或拆迁。确需拆迁的,应由征用单位事先安排适宜的新场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并协商议定,予以合理补偿。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依法收取市场管理费,收费率按商品成交额计算。工业品、大牲畜不超过1%,其他商品不超过2%。商品总值不足五十元的免收管理费。

集贸市场内卫生清扫费从市场管理费中支付。

12315,工商部门不是执法部门,只负责协调吗

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工商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不止只负责协调。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会依据有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的。

工商局执法权力范围如下: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工商局有行政执法权的,12315是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主要是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和行政执法。

工商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会依据有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的。

对工商部门处理或者调解协商的结果不服的情况,可以要求到上一级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复议,你还可以收集证据到法院直接起诉卖家。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请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