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茶”这两个字,如今在食品饮料界可谓风头无两,从抹茶蛋糕、抹茶冰淇淋到抹茶拿铁、抹茶巧克力,这抹独特的绿色席卷了各大社交媒体和消费者的味蕾,在这股“抹茶热”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个让许多从业者头疼的问题:为什么“抹茶”这两个字,往往难以成功注册为商标?这并非偶然,而是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
“抹茶”的固有属性:通用名称的“紧箍咒”
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显著性”,即商标需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一个名称仅是对商品原料、功能、特点等的直接描述,缺乏足够的显著特征,往往难以被核准注册。
“抹茶”正是如此,从本质上讲,“抹茶”指的是采用覆盖栽培、蒸汽杀青、研磨等特定工艺制成的绿茶粉末,它是茶叶的一种具体品类和加工形态,类似于“绿茶”、“红茶”、“铁观音”、“龙井”等,在消费者认知中,“抹茶”直接指向了这种特定的食品原料,而非仅仅是一个品牌标识。
尽管许多企业通过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试图将“抹茶”与自己的品牌紧密绑定,使其获得第二含义,但在商标审查的初始阶段,审查员会依据《商标法》及相关审查标准,将其 primarily 视为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在第30类(如咖啡、茶、糖、面粉等)等核心商品上注册“抹茶”商标,大概率会因“缺乏显著性”或“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被驳回。
在先权利的“壁垒”:大量类似商标的“拦路虎”
“抹茶”的热度吸引了众多企业纷纷入局,大家也都意识到其品牌价值,导致大量包含“抹茶”字样或与“抹茶”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注册。
根据商标申请“申请在先”原则,即使某个企业认为“抹茶”可以作为自己的商标,如果其他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先申请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后申请的商标将很难获得注册,这些在先商标可能包括“抹茶XX”、“XX抹茶”或者单纯的“抹茶”(尽管很多可能已被驳回或部分驳回,但仍占据着申请资源)。
这种“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得新申请的“抹茶”商标面临着极高的在先权利冲突风险,审查员在进行近似查询时,很容易找到大量引证商标,从而驳回新的注册申请。
审查标准的“尺度”:法律法规与审查实践的平衡
商标审查并非一成不变,但核心的法律精神和审查标准是一致的,对于“抹茶”这类具有描述性的词汇,审查员通常会从严把握。
-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该标志已与特定商品来源建立了紧密联系,获得了显著特征,即所谓的“第二含义”。
- 举证难度大:要证明“抹茶”已获得“第二含义”,企业需要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市场调研报告、消费者认知度调查等,以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名称与您的品牌联系起来,而非仅仅理解为商品名称,这对于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难度不小。
“曲线救国”的可能性:如何为“抹茶”品牌正名?
虽然直接注册“抹茶”二字困难重重,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与“抹茶”无缘,许多成功的品牌通过巧妙的设计和策略,依然能够将“抹茶”融入品牌体系,并成功注册相关商标:
- 组合商标,增强显著性:将“抹茶”与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字母等组合,形成独特的商标,XX抹茶坊”、“抹茶王子”、“Mocha Matcha”等,通过组合,使得整个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得到提升。
- 突出品牌名称,弱化通用名称:在品牌建设和宣传中,重点突出自己独创的品牌名称,而将“抹茶”作为产品品类或原料属性进行宣传,消费者首先记住的是“某某”这个品牌,然后知道这个品牌有“抹茶”口味的产品。
- 证明“第二含义”:对于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高、宣传投入大的企业,可以尝试收集海量证据,通过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主张“抹茶”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成功注册,但这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 选择非核心商品或服务类别:在一些与“抹茶”关联度不高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抹茶”商标的成功率可能会相对高一些,但这需要根据企业的整体品牌战略来定。

“抹茶”为何注册不了?归根结底,是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固有属性与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之间的矛盾,加上在先大量申请造成的权利壁垒,以及严格的审查标准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并非是对“抹茶”价值的否定,而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必然体现。
对于企业和创业者而言,与其执着于“独占”抹茶二字,不如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打造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的自有品牌上,通过优质的产品和创新的营销,让消费者在想到抹茶时,能自然地联想到你的品牌,毕竟,品牌的生命力,最终源于其自身的价值与魅力,而非仅仅是一个名称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