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茶”是中国地区已注册的商标,但能否合法使用,需结合商标注册类别、使用场景及权利边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以“已注册”一概而论。
商标注册的“类别限制”是关键
商标注册遵循“一类一标”原则,即注册人需在特定商品/服务类别上享有专用权,根据中国《商标分类

- 第30类(咖啡、茶、糖等):核心注册类别,覆盖“茶饮料、非医用营养粉、糕点”等,若企业生产抹茶粉、抹茶蛋糕等食品,需确认自身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一致;
- 第32类(啤酒、饮料等):若涉及抹茶味饮料、矿泉水等,需查看该类别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
- 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若企业以“抹茶”为品牌进行商业推广、线上销售服务,也需关注该类别注册情况。
若企业使用“抹茶”的商品/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范围一致,且未超出注册期限(通常10年,可续展),则属于合法使用;若跨类别使用(如第30类注册的抹茶商标用于化妆品),则可能构成侵权。
“抹茶”作为通用名称的例外风险
尽管“抹茶”可注册为商标,但需注意其是否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抹茶”在食品领域通常指“采用覆盖栽培的茶叶经蒸汽杀青、干燥制成的微粉末”,虽源于中国唐代“末茶”工艺,但在现代商业中已广泛作为茶叶加工品的通用名称使用。
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长期未规范使用(如未标注“®”标识)、或允许他人通用化使用,可能导致商标显著弱化,甚至被宣告无效,某企业仅在“抹茶冰淇淋”上注册“抹茶”商标,却允许同行在“抹茶奶茶”“抹茶饼干”上使用该词,消费者可能将“抹茶”理解为茶叶品类而非品牌,此时注册人的专用权将受限。
合法使用的核心:规范标注与权利边界
企业若想使用已注册的“抹茶”商标,需满足三个条件:
- 类别一致:确保使用场景与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类别完全匹配,例如第30类注册的“抹茶”商标,仅能用于茶、食品相关领域,不可延伸至化妆品、服装等类别;
- 规范标注:在商品包装、宣传中使用时,需标注注册标记“®”(仅注册商标可使用),未注册的“™”标记仅表示声明权利,不享有专用权;
- 不误导消费者:使用方式需保持商标的显著性,避免将“抹茶”作为商品名称描述(如标注“本产品为抹茶味”而非直接用“抹茶”作为品牌核心标识),防止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
风险提示:侵权与无效宣告风险
实践中,常见两类风险:一是“攀附名牌”,在同类别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的“抹茶”商标近似的标识(如“抹茶香”“绿抹茶”),易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二是“通用名称滥用”,若企业将“抹茶”作为商标独占,阻止其他商家在描述商品属性时合理使用(如某奶茶店标注“使用优质抹茶原料”),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阻止他人正当使用”,面临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
“抹茶”在中国地区已注册的商标能否使用,需严格核对注册类别、使用方式及权利状态,企业若计划使用,应首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类别、有效期、核定商品等),确保使用行为在权利范围内,同时避免将通用名称独占化,若存在跨类别使用或近似标识使用需求,建议另行注册或通过授权许可方式获得使用权,以降低法律风险,商标的核心是区分商品来源,规范使用才能既保护自身权益,又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