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币是数字货币还是虚拟货币
OE是一个数字货币或加密货币,可以算做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但并非法定货币。
OE币介绍:Our Earth分布式智能云生态简称OE。是以盘活超十万亿美金的闲置设备为目标,引入CDN和OEPC,形成多中心化硬件架构。以多中心化硬件架构为前提,基于DPOS超级节点机制和完整性证明机制提出OE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OEChain。
edc币是区块链还是虚拟货币
EDC是全球化区块链平台,内置可创新的加密货币,将商业活动代币化,是初创项目和创新高科技项目的代币孵化器。EDC平台使用基于Graphene平台上运行的,目前采用BitShares 2.0.技术,其中,作为共识机制的是开源代码。另外,EDC是业内少数几个能将挖矿行为转为LPOS租赁权益证明算法平台之一。
虚拟货币,福源币,国家承认吗
国家对福源币没太多的评价,福源币这种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珠宝行业的积分是合法的,其交易平台又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但也只能说明福源币的合法性,如果做非法的事情,依然是违法违法的。
央行等五部委下发的比特币风险通知《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虚拟币和虚拟数字货币的区别在哪里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认为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定义应该是相同的,很少有人知道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在比特币概念被提出来之后,比特币就是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结合体了,所以很难将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分开理解,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关于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吧!
在很早之前就出现了货币这一概念,因为人们需要交易,所以货币就有出现了,可以说虚拟货币是商业发展中的一个产物,但是的支付方式还没有现在这样的发达,所以虚拟货币当时也很盛行,人们想要购买一些虚拟产品,要亲自去邮局汇款的,那时候的交易方式是多么的不方便啊。
虚拟货币出现之后,将一些虚拟交易变得更加的简单化了,购买的商品也不仅仅是实物,可以是虚拟商品,在某些层面上来说,虚拟货币也就是积分,虚拟货币其实是用法定货币购买的,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这样:法定货币→虚拟货币。
在比特币出现之后,有人认为比特币是数字货币,同时也是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视为是数字货币,其实它们是两个概念,数字货币是法币在互联网上传递价值的一种方式,具有政府信用背书,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完成了融合,只不过所处的世界不一样。
你也可以理解为现金数字化,是一种虚拟与实体之间的转换。数字货币的出现促进了线上线下支付的应用场景,使人们管理和消费更加方便,尽管数字货币非常了不起,但它只是法定货币的一种功能上的延伸。
数字货币的概念会复杂一些。现阶段我们说数字货币,一种等同于加密数字货币,早在上世纪80年代,已陆续有国外专家开始研究加密货币,他们称之为电子现金系统。我们可以了解现金体系有两大特点,一是匿名性,也就是说我用现金买商品时不需要向商家交代我是谁这个问题,二是现金交易双方点对点直接交易不需要通过向第三方发出申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效率非常高。而电子现金系统就是要在互联网电子通讯的环境下实现现金支付的特点,而密码学以及分布式计算等技术的应用则是要实现电子现金支付网络的必要手段。
而另一种我们说的数字货币则是基于现有银行货币体系的法定数字货币,也就是现在法定电子货币的升级形态,引入计算机代码运行等新技术,又保持对货币运行的适度掌控力。其核心特点在于,货币发行和运行的可编程性,能够有效追踪货币在交易过程中的流通轨迹。今年年初我国央行推进了数字货币研究所的挂牌进程,法定数字货币的推行有可能带来更高的交易效率和更低的交易成本,并且通过准确把握货币流向以优化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上文就是关于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的相关介绍了,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还是存在差异的,并不能直接的画上等号,数字货币可以理解为是法定货币,数字货币的概念相对来说更加的深奥一些,虚拟货币是没有固定发行机构的,并且也没有监管,相对自由的一种货币。
希望我的回复能给你带来帮助 谢谢
虚拟货币前景很好吗
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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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挣钱四种方式:屯币、赌博、诈骗、撸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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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挣钱方式很多,底线是,合法合规,不触碰法律底线,若为自由故,一切都可抛。
比特币为什么是第一虚拟货币
因为是流通最广,又价格最高的虚拟货币。
游戏币和虚拟货币是交叉关系
“游戏币”与“虚拟货币”属于交叉关系
虚拟货币是运营商或平台旗下的“硬通货”(或称“一般等价物”),可兑换运营商或平台旗下的所有游戏币或增值服务。
游戏币是某款特定游戏的“硬通货”(或称“一般等价物”),可兑换该游戏的增值服务或道具。
虚拟道具是游戏世界里玩家可以通过游戏币兑换或通过游戏方式获得的虚拟物品,比如游戏装备、武器、NPC、属性、技能、地图、怪兽、场景等等游戏世界里的物品。
云币是否合法,国家认可虚拟货币吗
投资者需要确保云币网是合法的。云币网是一个比特币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它的运营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除了比特币,还有哪些著名的虚拟货币
1、Q币
Q币,简称QB ,也称QQ币、腾讯Q币等。通常它的兑价是1Q币=1人民币,用腾讯拍拍网交易一般都是9折。
QB是由腾讯推出的一种虚拟货币,可以用来支付QQ的QQ行号码、QQ会员服务等服务。腾讯Q币,通过购买QQ卡,电话充值,银行卡充值,网络充值,手机充值卡,一卡通充值卡等方式获得。
QQ卡面值分别有10元,15元,30元,60元,100元,200元。
还有一种存在于电子加密货币圈中,名称是QQCoin,两者没有关联。
2、莱特币
莱特币(Litecoin),简写:LTC,货币符号:Ł;是一种基于“点对点”(peer-to-peer)技术的网络货币,也是MIT/X11许可下的一个开源软件项目。它可以帮助用户即时付款给世界上任何一个人。
莱特币受到了比特币(BTC)的启发,并且在技术上具有相同的实现原理,莱特币的创造和转让基于一种开源的加密协议,不受到任何中央机构的管理。
3、无限币<

无限币(简称IFC)是一个新兴数字货币,相较于比特币更具流通优势,填补了比特币在商业流通、促进商业运转等领域的短板。无限币的定位是服务于日常生活的小额交易支付。
无限币一次交易需3次确认,每次确认需3秒,交易确认速度非常快。由于比特币交易共需要6个确认,共需时约1小时,莱特币交易确认共需时15分钟,无限币被用于日常普遍的交易,更贴合实际。
无限币发布于2013年6月5日。基于Scrypt PoW 算法。30秒生成一个区块,最初的区块每块中有524288枚无限币,之后每生成86400个区块,区块内的币数量减半,共计约906亿枚。挖矿难度每小时调整一次。
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想弄清楚国内虚拟货币是否违法?可以看看近期国家对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判决结果。
引言:
本人12月25日的文章《外汇管理局出手了!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
已完美预判最高检、国家外汇局今日2023年12月27日的联合发文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近涉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经营罪的曝光度有点太高了,这两周隔三差五的重磅新闻,广东高法,央视,最高检,国家外汇局,都是有着绝对影响力的官媒。
打击虚拟货币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将成为往后的重点打击对象,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平时也有不少币圈朋友问我,怎么炒币赚差价就成非法经营了呢?那么今天我们来看看最高检、国家外汇局的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告诉了我们哪些道理。
首先,看标题。
本次发布的主要是“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所以案例中的大多数是侦查机关、检察院与外汇管理局联合办理的。
“强化行刑衔接”,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首先是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应受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再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文中指出,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之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
本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中,涉虚拟货币类犯罪排在前两位,皆以非法经营罪为主。
案例一、赵某获利3.5万,判刑7年
一、简要案情:
原文当中的描述内容太多,这里我们对人物关系,法律关系等都进行简化讲解。
(马赛克是因为找不到画板中的橡皮擦功能做的替代,画的略潦草了)
尤某通过其搭建跑分平台,收取上游网赌、电诈等资金,为黑灰产提供进行支付结算赚取佣金。(48天吸金31亿!好多 啊……)
尤某将人民币给到赵某,赵某收款后给到尤某对应的虚拟货币,赵某从中获利3.5万元。
在审查上述案件相关证据时,检察院又发现了赵某的漏罪——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
赵某在迪拜收客户的迪拉姆现金(迪拜当地货币)后,会将对应的人民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赵某将其收取的迪拉姆购入U,再将U换为人民币。通过汇率差,赵某1个月获利人民币87万(做U商确实暴利…?)。
二、邵律师评析:
上述小标题有一丝丝标题党了,因为没提赵某非法买卖外汇的87万。但其实也不完全标题党,因为如果不是查到了尤某,也就不会顺藤摸瓜查到赵某(当然,赵某也可能会因其他案子被牵连而案发,这是时间的问题,只是如果不是因为收了这3.5万,赵某的换汇生意可能可以做的再久一些吧。)
这个案例确实非常典型,因为在一个案子当中,涉及到虚拟货币相关的两种非法经营罪类型(具体是指邵律师在此前的系列文章中提到的 class="nolink">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和 class="nolink">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 点击即可阅读原文)。
这个案子中,U商非法买卖外汇是被牵连出来的漏罪,这和上周日12月24日央视报道的山东青岛破获特大地下钱庄案是一样的,在警方对地下钱庄,跑分平台调查时,“意外”发现了帮助这些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U商。
另外,本案当中还有个需要提示大家的点:域外犯罪管辖问题。很多人会觉得,国内做U商比较危险,国外应该安全?但本案当中的赵某,就是在迪拜做的收U的生意。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所以,只要是中国人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想要深入了解我国刑事司法管辖问题的,可戳这篇文章了解 《在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中国公安能跨国抓人吗?》)
案例二、老板被抓,员工作为从犯仍获刑5年
一、简要案情:
陈某:幕后大Boss(另案处理)
郭某:受雇于陈某,搭建非法汇兑网站
范某:为汇兑网站进行 “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交易
詹某:向范某提供银行账户,身份证,用户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
二、邵律师评析:
同样是换U,涉及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为什么案例1定非法经营罪,案例2中的詹某定帮信呢?
郭某的身份和作用是搭建和维护网站,类似程序员,未参与具体经营活动机违法所得分成,为什么和陈某、范某一同都定了非法经营罪呢?
以上问题是关键,就在于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判断,各行为人是充分明知大Boss的行为,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
更详细的分析可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中的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三种情形,就包含了和本案中类似的情况。
写在最后:
解答本文标题中的问题: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邵律师的回答依然是,不违法。
在案例1当中,U商赵某及辩护人自己只是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辩解无效?因为虽然单向的法币与U的交易是合法的,但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为外贸商等群体提供换汇服务牟利, U只是其换汇的工具而已。
即使没有为所服务的客户做换汇想法的U商,在选择客户时也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因为可能一不小心,就被动的成为换汇链条上的一角。在公安、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断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外汇“对敲”的司法环境下,一旦涉案,必严惩。
本文原创作者: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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